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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讲师田刚:大数据视角下数据的刑法保护

【数据猿导读】 “在大数据背景下,《刑法》对隐私的保护尤为重要,这包括两层概念:一是数据思维模式下的隐私保护,二是大数据思维模式下的隐私保护”;“企业对大数据的交易要考虑到法律保护与风险控制问题,在数据收集时要做到合法、正当和必要”

中央民族大学讲师田刚:大数据视角下数据的刑法保护

日前,数博会品牌沙龙第十期活动在北京举行。本期沙龙活动由数博会组委会主办,中国大数据产业观察网、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承办,中国大数据律师网、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协办。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讲师陈冉、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李扬、中央民族大学讲师田刚、北师大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生万方、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主任孙中伟五位专家,通过主题演讲的形式,针对大数据交易、个人隐私保护、计算机数据的刑法保护等话题开展深度交流与研讨。

以下内容为中央民族大学讲师、法学博士田刚在活动中所作的题为“大数据视角下数据的刑法保护”的演讲。

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曾提出,希望用数认识世界。在大数据时代,我们不但用数据认识世界,还用数据预测未来。大数据技术给我们带来许多挑战和改变,我们必须做好准备,特别是做好法律层面的准备。

如今,大数据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应用非常多,交通管理部门、公共卫生管理部门、气象部门等都在利用数据分析技术。在大数据技术普及的情况下,《刑法》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在利用数据发挥积极效益的同时,数据滥用也会对公众利益、国家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

面临这种数据风险,我们的《刑法》并非没有准备,其他法律也有预防举措。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有一个“二元划分”,分为专属罪名和特定信息数据罪名,专属罪名保护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不是数据本身;特定信息数据犯罪罪名比较多,比如说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然而,传统的信息数据保护体系,是一种纵向思维,仅保护特定领域的信息。而大数据时代,对于信息数据的利用是一种基于规模数据分析利用的横向思维,孤立的零散数据背后看似并没有重要法益,但达到一定数量层级则会同个体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密切相关,比如农民在百度上搜索“明年种什么农作物比较值钱”,类似的零散信息不会威胁国家安全,但是量达到一定程度,却可以用来分析、预测未来农作物的产量,具有重要的价值,甚至关乎国家安全。

因此,在大数据时代,有必要改变仅保护同重要法益直接相关的传统信息数据刑法保护模式,将信息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法益进行保护。短期来看,应当通过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进行一定的扩大解释,发挥已有罪名的潜力,扩大刑法对信息数据的保护范围;而长期来看,大数据技术引发的刑事立法更新不可避免,未来需要立法机关设立更为全面的信息数据刑法保护罪名体系。


来源:数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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