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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安全评估、内容管理从业人员规定出台,互联网新闻服务管理体系趋渐完备

【数据猿导读】 互联网新闻服务管理的立法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互联网新闻服务提供者应当密切关注相关立法动态

新技术安全评估、内容管理从业人员规定出台,互联网新闻服务管理体系趋渐完备

来源:数据猿  作者:吴丹君 周天一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10月3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称“《新技术管理规定》”),这是继6月1日正式实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称“《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之后,国家网信办再一次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予以细化,也映衬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要求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内容。显然,互联网新闻服务管理的立法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互联网新闻服务提供者应当密切关注相关立法动态。

网信办新规分析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新技术管理规定》首次提出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创新性应用(包括功能及应用形式)及相关支撑技术,简言之,只要是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工具及相关支撑技术,均应纳入该定义的范围并接受安全评估。

《新技术管理规定》对接了《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容,要求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调整或增设新技术新应用时,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不得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还应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应当适用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的情形以及如何具体实施,《新技术管理规定》也作了明确规定。只要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

(1)、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的;

(2)、新技术、新应用功能在用户规模、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改变导致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都需要开展安全评估。此外,《新技术管理规定》将自评估与网信办评估结合起来,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后,还应当在10个工作日报请所在地网信办进行二次评估。

法律责任

《新技术管理规定》并未在主文中明确规定法律责任,仅原则性规定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违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应由各地网信办予以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申请增设新技术新应用时应当依据《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事先取得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否则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于存在信息安全隐患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各地网信办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合规建议:

首先,对于自行开展的安全评估,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密切关注国家网信办适时发布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目录,作为自评估的有效参考;对于网信办开展的安全评估,鉴于可能出现由第三方机构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的情形,国家网信办正在研究起草相关管理办法,后续出台的具体要求同样应予以关注。其次,在进行安全自评估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安全评估在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应用功能前完成,完成后形成安全评估报告以供网信办评估所需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最后,无论是自行评估亦或网信办评估,在发现新技术新应用存在信息安全风险隐患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整改,完善配套安全保障措施直至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整改完成前,拟调整增设的新技术新应用不得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办法》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将从业人员定义为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经营、工程技术等非直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真实性原则,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按规定转载、发布的新闻信息,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网络舆论监督等工作便利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活动。

关于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加强培训管理,自行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初任培训、专项培训、定期培训等工作,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办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参加各地网信办开展的培训的,应保证从业人员每三年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教育;自行开展的培训的,应保证从业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教育,其中关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教育培训不少于10个学时。

关于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及黑名单制度,国家网信办将建立从业人员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对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业培训经历和奖惩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调整,各地网信办应对其属地从业人员信息情况及时上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警示、处分直至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并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有关网信办,同时构建合理的举报制度,畅通社会公众监督举报的渠道。

法律责任

对于从业人员违反《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的规定,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布的虚假新闻信息,利用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网络舆论监督等便利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活动的,各地网信办应当对其所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约谈,督促该单位对有关从业人员加强管理和教育培训。应当注意的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并不仅限于接受约谈,根据《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于从业人员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各地网信办应对相关服务提供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因上述原因导致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合规建议:

首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了解各地网信办关于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最新动态,对培训内容的进行完善与更新,建立参训从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将受训时间及完成情况予以记录,保证达到《管理办法》规定的一年40个学时的标准,必要时进行相关培训内容的考核,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继续从事新闻的采编、发布活动。其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构建合理的内控制度,对从业人员发布的新闻信息进行监督管理,一经发现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采取处分措施并在15日内上报当地网信办,相关违法违规信息还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及时消除。

结语:

本次国家网信办发布《新技术管理规定》及《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现有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相关立法,结合6月1日实施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体现出集许可、运行、监督检查、安全评估、从业人员管理为一体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体系正在被构建起来。十九大以来国家对于网络安全工作高度重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作为广大人民获取新闻信息的最快、最便捷的途径,其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应当予以保障,这也对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密切关注国家网信办的立法动态,构建内控制度,完善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完成合规整改,保证提供的新闻信息的真实与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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